
保证金制度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漂针浆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
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调整方法如下:
当某漂针浆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9%;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或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3.5%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出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N 的计算公式如下:
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当某漂针浆期货合约连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市时,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调整及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对应如下表:
当某漂针浆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D5、D6交易日,D0交易日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D1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在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
该期货合约若D2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3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若D2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若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该期货合约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在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D2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为在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上增加2个百分点。
若D3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4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若D3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若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则当日收盘结算时,漂针浆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仍按照D2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并且交易所可以对部分或全部会员暂停出金。
当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即连续三天达到涨跌停板)时,若D3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该合约直接进入交割;若D4交易日是该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则D4交易日该合约按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继续交易;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D4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D4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并公告在D5交易日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开新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在交易所宣布调整保证金水平之后,保证金不足者应当在D5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未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D6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同方向再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若D5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幅度与D3交易日反方向达到当日涨跌停板,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措施二:在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客户持有双向头寸,则首先平自己的头寸,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限仓制度
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套期保值持仓头寸实行审批制度,不受本条限制。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漂针浆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2手的整倍数。进入交割月后,漂针浆期货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2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2手的整倍数。
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漂针浆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强行平仓制度
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规时,交易所对其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
4、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6、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因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前,禁止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
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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