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期货交易保证金的阶梯收取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白糖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6%。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依次管理。以白糖期货SR209合约为例,2012年9月份为交割月份,2012年8月份为交割月前一个月份,2012年7月及之前的其他月份均为一般月份。
保证金标准:
1.一般月份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2.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
3.交割月份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均为30%。
分类 |
保证金收取条件 |
收取比例 |
|
一般合约 年份 |
双边持仓量(N万手) |
N≤70 |
6% |
70<N≤90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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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N≤100 |
10% |
||
N>100 |
12% |
||
交割月 前一个月 |
上旬 |
8% |
|
中旬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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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旬 |
25% |
||
交割月 |
30% |
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某交易日闭市时,某期货合约持仓量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要求的,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在结算时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二、限仓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量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标准。
一般月份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持仓限制(含跨期套利持仓)。具体见下表(单位:手):
项目 |
一般月份 |
交割月前一个月 |
交割月 |
|||
单边持仓30万手及 以上 |
单边持仓30万手以下 |
上旬 |
中旬 |
下旬 |
||
期货 公司 |
≤15% |
45000 |
30000 |
20000 |
10000 |
2000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10% |
30000 |
20000 |
10000 |
5000 |
1000 |
客户 |
≤5% |
15000 |
8000 |
6000 |
3000 |
500 |
(文章资料来源:郑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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